「能者多勞」是一種雙重標準、還是一種公平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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還記得前陣子請託郭台銘救助流浪動物的事件。新聞台訪問的部分民眾中,有這樣的聲音:

「他那麼多錢,分一點來養這些流浪狗沒問題的啦。」
「賺那麼多,本來就要為社會做點事啊!」
「如果他有良心的話,就應該…」

類似這樣的輿論層出不窮。塑造出如果郭先生不伸出援手,就是罪該萬死、為富不仁的氛圍。


事實上,若富者並非以不法手段取得財富、也並無不負社會責任(例如納稅)的行為、亦無窮奢極欲等情形,這樣的仇富心態和輿論,又豈非另一種群眾暴力?

而在這些群眾「等著看」郭先生如何處置的同時,他們又對流浪動物作了哪些實質幫助呢?



侯老師在他的blog寫了這段文字:

「人常會對有能力者、有財勢者的付出視為理所當然、應該的,有能力的就該多做點事、有錢的就該多捐點錢,這是一種真公平、還是一種假公平?有錢的人、有能力的人可能因為背後比別人更努力、更辛苦才得到這樣的成果,在視有錢人掏錢為理所當然、自己沒有掏錢是因為自己能力不夠的同時,是不是用了高標準來看待有錢人、低標準來看待自己。」


「有能者應伸出援手」,這是以一種與人為善、促進整體提升的正面思維為前提所發展出來的理念。但這種理念,應該是以一種「倡導」、而非「硬性規定」的方式進行。


我們當然鼓勵這樣做,但不懲罰或評論不這樣做。


企業家願意捐助慈善事業,盡所謂的「企業家責任」自然很好;未如此作為的人,也不應就此被群起撻伐。

企業家,如果有所謂的「企業家責任」;一般人難道就沒有「一般人的責任」?

說到底,這是屬於個人道德、屬於人格部分的範疇,無論如何都輪不到別人來說嘴。

就好比寬恕與否,絕對是受害者與其家屬的自由,而非旁人、甚至加害者可以置喙。


但在溫情勝過理性思考、「好人」形象被過度消費的台灣,這樣鄉愿的二元論述卻總被無線上綱,進而影響了大多數人的想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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